依据《专利法》第32条规定,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。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,需要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,《专利法实施细则》及《专利审查指南》中对申请人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,并强调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。专利局若对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予以审查合格,则专利审查程序终止。若撤回时发明专利申请已公布,应在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。法律对撤回声明也有一定限制:在《专利法实施细则》第86条及第87条规定的中止程序期间,申请人不能撤回其专利申请。另外,《专利审查指南》中明确规定,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提出的,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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